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車輛 管 理 辦 法
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加強車輛管理,以維護校園安全及安寧,實施憑證進出及停車,特訂定本辦
法。
二、車輛管制:
(一) 本校校園內汽、機、腳踏車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
(二) 進出本校之車輛,由警衛查驗及管制,進入校園車輛應禁聲、慢行並整齊停放於規定之停車位置。
(三) 洽公訪客、實習旅館旅客,以相關身份證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進入校區。
(四) 工程車、送貨車向駐警出示維修單或送貨單登記後,以相關身份證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進入校區。
(五) 開學前及學期結束期間學生搬運行李,得以學生證換取「臨時通行證」經由側門進入校內學生宿舍區。
(六) 車輛運出公物應出示相關管理單位之「物品運出憑單」,並主動接受檢查,經駐警登記後放行。
(七) 本校發給通行證僅表示允許該車輛在本校通行與停放,本校不保證提供入校所有車輛之停車位,亦不負車輛保管責任。
(八) 本校得根據停車位數目及其他因素考量,限量發給各種車輛通行證,車輛通行證發給總數及分配方式,由業務單位決定。
(九) 到校參加全校性公務會議、活動,請各業務單位事先通知事務組並出示校函、開會通知單、邀請函等進入校內。
(十) 到校採訪之媒體記者,得向秘書室申請,辦理記者通行證。
(十一) 進入校園之車輛,應遵守校內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與規定行駛、停放,並遵守駐衛警察之指揮。
(十二) 汽、機車通行證應張貼於擋風玻璃左側、機車車頭明顯處或事務組指定之位置。未張貼本校機車識別證者,不得停放於本校校園內。
三、通行證申請:
(一)本校教職員工警得申請「教職員通行證」,由各單位統一造冊,至總務處事務組辦理,申請期限以每學年開學半個月內為原則。
(二)本校學生得申請「學生通行證」;學生通行證區分為「機車一般通行證」及進修部學生之「汽車通行證」,由各班統一造冊,至學生事務處(進修推廣部)辦理,申請期限以每學期開學半個月內為原則。
(三)本校教職員工宿舍借用人(戶)得申請「宿舍通行證」,由住戶管理委員會審核後,至總務處事務組辦理,申請期限以每學年開學半個月內為原則。
(四)本校委辦或承包廠商得申請「廠商通行證」,由總務處事務組辦理。通行證遺失得申請補發,補發每證應繳工本費伍拾元。
(五)教職員工警每人限申領汽車通行證一張。
(六)請領通行證應填寫申請表並附本人駕照及行車執照(限本人、配偶、三等親內)。
四、收費標準:
下列通行證,每學年應繳清潔費乙次(一學期內以二分之一計算):
(一)「教職員通行證」:汽車每學年壹仟元,機車貳佰元。
(二)「學生通行證」,汽車通行證(限進修推廣部學生申請,日間部學生汽車除有特殊情形外,不提供申請)每學年陸佰元,機車通行證壹佰元。
(三)「廠商通行證」,汽車通行證陸佰元,機車通行證參佰元。
(四)「臨時通行證」當日不收費,翌日起每一日汽車收費伍拾元、機車貳拾元。
(五)「宿舍通行證」分汽車及機車兩種,宿舍借用人不另收費。
五、限制車輛行駛區域及時間:
(一) 校園景觀區,除公務車、殘障者車輛外,禁止所有車輛出入,小型車如確為卸貨需要,得在檢查換證後至指定地點卸貨及暫時停車。
(二) 運動場及各種球場除公務車輛外,禁止各種車輛進入。
(三) 前述限制車輛行駛區域,假日亦照常實施。
(四) 教學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禁止機車通行及停放。
(五) 進修部學生地下室通行證開放時間為17:30~23:30,停車不得隔夜,違者上鎖。
(六) 學生車輛不得停放於教職員專用區,違者上鎖。
六、車輛之停放:
(一)車輛按通行證種類分別停放指定停車場。
(二)停車場分為:
1汽車停車場:劃定停車格之停車區。
2教職員工機車停車場。
3學生機車停車場:一般停車區(劃定機車停車格之停車區)。
4地下室停車場(教學大樓地下室停車場)。
5宿舍停車場(教職員工宿舍地下室停車場)。
(三)汽車停車場:憑教職員工汽車通行證、進修部學生汽車通行證、廠商汽車通
行證停放。
(四)教職員工機車停車場:憑教職員工機車通行證停放。
(五)機車一般停車區:憑一般通行證停放(腳踏車免證)。
(六)地下室停車場:憑地下室通行證停放。
(七)宿舍停車場:憑宿舍通行證停放。
七、違規處理:
(一) 違規行駛或停車者,依情節輕重,得加以口頭勸導、張貼「警告單」、開立「違規罰款單」加鎖、拖吊。
(二) 「違規罰款單」應繳罰款金額為汽車每次貳佰元,機車每次壹佰元。
(三) 加鎖之車輛應繳「開鎖費」貳佰元,拖吊之車輛應繳實際支付之「拖吊費」,繳清後車輛始予放行。
(四) 「違規罰款單」之罰款未繳清者,取消申請通行證資格,學生並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五) 違規車輛得張貼警告單,必要時可加鎖或拖離。
(六) 偽照、代外人申領者,沒收通行證並簽請議處。
(七) 無本校核發之有效汽車停車證,於校園內行駛或停放者,汽、機車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或車格內者,停放車輛與汽車停車證之車號不符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停車證者及其他經公告禁止之行為觸犯者,得由本校駐衛警察、交通服務隊執行或取締之並開立「違 規罰款單」加鎖、拖吊。
(八) 違規之汽、機車經加鎖者,其車主於開鎖時,須出示證件,登記姓名及服務單位或就讀系所,繳交相關費用後,開鎖放行。
(九) 事務組得公布違規者之姓名、服務單位或就讀系所及違規事實。
(十) 如違反相關規定嚴重者,5年內不得申請通行證。
八、不服本要點之處置者,應以書面向本校事務組提出申訴。
九、總務處得以工讀生組成「交通服務隊」,協助駐衛警察執行本辦法所訂事宜;依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與罰款,以支付交通服務隊工讀生工讀金及停車場興建、保養、維修以及其他相關支出之用。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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